(2017)粤0306民初1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隆骏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隆骏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618号原告深圳市隆骏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白沙水白龙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98506。法定代表人黄玉娇。委托代理人李佩航,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38栋302,组织机构代码055108182。法定代表人李俊。原告深圳市隆骏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隆骏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原告深圳市隆骏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