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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正德、吴荣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德,吴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冯正德,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吴荣清,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吴荣清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戴赵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荣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