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正德、吴荣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德,吴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冯正德,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吴荣清,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吴荣清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戴赵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荣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