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汪源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源,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762号原告:汪源,男,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南市洞山东路大通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20030546383。法定代表人:朱莉,该院院长。原告汪源与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