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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汪源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源,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762号原告:汪源,男,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南市洞山东路大通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20030546383。法定代表人:朱莉,该院院长。原告汪源与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