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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芦辉与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辉,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479号原告:芦辉,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荣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荣,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星,该公司财务经理。原告芦辉与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海投资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辉,被告厚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荣、严红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交付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给原告,并自2011年9月29日起按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至2017年5月3日止共计2044天违约金为139400元);2、判决被告立即提供房地产权登记资料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黄山厚海水岸度假山庄8幢701室卖与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55.75平方米,房屋价款227333元。被告应于2011年9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被告逾期交付房屋超过30日以上的,则按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所有房价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故原告具状法院。厚海投资公司对芦辉陈述的签订合同过程、支付购房款不持异议,但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1、签订合同时,该商品房已主体竣工验收,但因受到大气候及房产政策调整等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虽然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却未能按时办理综合验收。诉讼前原、被告双方协商,但赔付数额未谈妥,没有形成一致意见。2、该房早就达到了交付条件,原告也于2014年9月5日收房,实际使用。被告也多次通知原告办理办证手续,而原告迟迟不配合办证,现随时可在工作日办理。我方逾期是事实,原告也有权要求赔付,但原告要求的赔付金额太大,要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请求法院酌情考虑。3、关于原告诉求要求立即提供房地产权登记资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我方在任何工作日都可以配合原告办理。诉讼费承担,按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本案中,双方就合同的签订,房屋的价款等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该房是否属已正式交房?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对此,厚海投资公司提供了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厚海管理处出具的一张书面证明和物品签收表,认为芦辉已于2014年9月5日与该公司办理了黄山厚海水岸度假山庄8号楼701室交房手续并已装修入住。芦辉承认领取了钥匙,但认为这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和法律规定不相符,不能视为正式交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黄山厚海水岸度假山庄8幢701室,建筑面积为55.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227333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9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超过30日以上的,则按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所有房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9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芦辉。2014年9月5日通过第三方安徽安徽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厚海管理处,原告取得了房屋钥匙后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另查明,讼争房屋于2011年8月29日竣工;2015年5月8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于同年8月报主管部门备案;2017年2月办理了不动产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1年9月28日,厚海投资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厚海投资公司违约事实存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诉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原告芦辉已实际装修并入住使用该房屋的客观实际,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03000元;原告芦辉要求厚海投资公司交付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的诉求,因讼争房屋已实际交付,且该房现在2017年2月后已符合交付条件,无需再行交付;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根据合同约定,厚海投资公司应当为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其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芦辉逾期交房违约金103000元;二、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芦辉提供房地产权登记资料协助其办理黄山厚海水岸度假山庄8幢701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三、驳回原告芦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原告芦辉负担404元,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