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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多英帮与闫树学、陈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多英帮,闫树学,陈凤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财保95号申请人:多英帮,女,1971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树学,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凤娟,女,1973X月XX日出生。申请人多英帮与被申请人闫树学、陈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闫树学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产籍证号为X、建筑面积51.1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请求将被申请人陈凤娟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郊区信用联社松华分社账号为X内的存款20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闫树学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产籍证号为X、建筑面积51.1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凤娟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郊区信用联社松华分社账号为X内的存款20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谷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