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泉,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泉,住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双��山镇工行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郭凤荣,经理。上诉人孙海泉因与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海泉上诉称,1、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是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属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在承德市双桥区,故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