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苗某1、苗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1,苗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1,曾用名苗玉清,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先正,济源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2,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某1因与被上诉人苗某2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苗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闫志强代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