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庄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228号申请人:庄某,男,199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袁德华,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某,女,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庄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冻结担保人庄雷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