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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与被告顾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顾盼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932号原告:陈红,女,1977年1月1日,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恩,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盼盼,男,1988年6月13日,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顾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红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