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与被告顾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顾盼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932号原告:陈红,女,1977年1月1日,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恩,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盼盼,男,1988年6月13日,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顾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红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