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战伟东与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伟东,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13号原告:战伟东,男,1982年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西潞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钟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战伟东与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翟友林调解,原告战伟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战伟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伟东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的起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霍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