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8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关义强与乌兰察布市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义强,乌兰察布市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862-1号申请人:关义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69006406X8,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市兴和县。法定代表人:高向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关义强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关义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600元,申请人关义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846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