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冰、潘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陆冰,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潘木胜,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冰与被执行人潘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