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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宋寒松、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宋寒松,王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民初1036号原告:赵建明,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寒松,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蠡县。被告:王丹,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建明与被告宋寒松、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寒松、王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0691元货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事皮革批发行业。截止到2017年1月13日,二被告共计赊欠了我40691元皮革款。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亲书并按手印的欠条为证。就二被告所欠货款,我多次向其索要,但总以各种理由借故推托,拒不给付。二被告拒不给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的经营。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宋寒松未作答辩。王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皮革业务往来,截止2017年1月13日二被告共欠原告皮革款40691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朋丰皮革(赵建明)40691款,大写:(肆万零陆佰玖拾壹)欠款人:王丹宋寒松2017年1月13日”。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寒松、王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建明货款406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宋寒松、王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