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焕军诉王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军,王志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877号原告:赵焕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志宝(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赵焕军与被告王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焕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焕军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焕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赵焕军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雅男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雪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