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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焕军诉王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军,王志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877号原告:赵焕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志宝(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赵焕军与被告王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焕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焕军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焕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赵焕军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雅男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雪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