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付华川申请执行刘明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47号之一申请人,付华川,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明洪,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付华川申请执行刘明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刘明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明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