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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付华川申请执行刘明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47号之一申请人,付华川,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明洪,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付华川申请执行刘明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刘明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明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