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储兆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兆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00号罪犯储兆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兆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三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七元。被告人储兆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3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储兆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1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8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储兆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储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储兆明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储兆明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2017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的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储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且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兆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