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殿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0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将全部案件款192,405.5元,存入本院案件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70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