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卢贵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贵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29号罪犯卢贵忠,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贵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2011年2月18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0699号、(2011)苏刑执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贵忠的刑罚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后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先后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分别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03号、(2015)宁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贵忠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2016年1月、2016年8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贵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