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后于2014年4月9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北路边王某的轿车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克。后被民警查获。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某小区5单元201室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连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