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屈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娄文斌,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元路17号。负责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娄文斌,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屈伟,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娄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9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长仲裁字第92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92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超群助理审判员 陈曦川助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