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达、李静梅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达,李静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504号原告:汪达,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李静梅,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红,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954243388U)。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号。法定代表人:祁一飞,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达、李静梅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达、李静梅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达、李静梅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阮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