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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甘晓燕与张金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晓燕,张金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甘晓燕,女,生于1986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金隆,男,生于1987年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伊州县。申请执行人甘晓燕与被执行人张金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侯    志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