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甘晓燕与张金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晓燕,张金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甘晓燕,女,生于1986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金隆,男,生于1987年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伊州县。申请执行人甘晓燕与被执行人张金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侯 志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