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名林、钟仁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名林,钟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名林被执行人钟仁生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王名林申请钟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