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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才兆、冯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才兆,冯国明,孙芳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孙才兆,男,汉族,1961年7月26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冯国明,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孙芳兆,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孙才兆与冯国明、孙芳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106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