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隋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2167号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气象小区**栋**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职务:经理。被告:隋淑华,女,满族,农民。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