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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台山市众人渔业有限公司与张文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众人渔业有限公司,张文杰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88号原告:台山市众人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海傍路三巷11-1号。法定代表人:杨贵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杰,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西贡。原告台山市众人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台山市众人渔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山市众人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宇峰人民陪审员  刘康康人民陪审员  易洪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廖林锋书 记 员  杨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