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永凤与卞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凤,卞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749号原告:陈永凤,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卞大林,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凤与被告卞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