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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984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晓燕,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晓燕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隆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云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