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都宏纸业有限公司、宋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都宏纸业有限公司,宋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41号申请人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启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都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新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章青。关于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都宏纸业有限公司、宋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800000元,利息1852800元,诉讼费58369元,执行费60664元,合计6771833元,未受偿金额为67718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