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秀与被执行人阳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秀,阳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秀,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原住岳阳县月田镇红光村,现住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新胜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9********。。被执行人阳某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城镇居民,住岳阳县城关镇车站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12110415申请执行人杨某秀与被执行人阳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阳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