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土星、黄进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土星,黄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71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土星,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进龙,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