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2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聂泽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聂泽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9542419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9-773号(单号)。被执行人:聂泽筠,女,1997年5月6日出生(公民号码为330203199705061020),汉族,学生,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聂泽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聂泽筠可继承的登记在被继承人聂公理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同月7日10时52分,买受人陈忠明(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0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继承人聂公理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聂泽筠可继承的登记在被继承人聂公理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陈忠明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忠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忠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