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可与郑辛文、沈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可,郑辛文,沈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马可。被执行人:郑辛文。被执行人:沈静霞。马可与郑辛文、沈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45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至2017年8月1日尚未受偿2545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暂不申请拍卖。本院依法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