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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树生与杨蕾、赵建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生,杨蕾,赵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347号原告:唐树生,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平度市。被告:杨蕾,女,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赵建泽,男,汉族,住址同上。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树生与被告杨蕾、被告赵建泽劳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树生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