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候万祿与被申请人李本才让、增太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万祿,李本才让,增太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候万祿,男,汉族,1955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本才让,男,藏族,1965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增太加,男,藏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万祿与被执行人李本才让、增太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候万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2323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旦巴尖措审判员 宁 吾 加审判员 华 吉 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永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