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安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安刚,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安刚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波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波以被执行人安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向被执行人安刚所在单位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其工资收入为由,于2017年8月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字第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