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庆松与重庆德雷赛思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松,重庆德雷赛思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49号原告:曾庆松,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德雷赛思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第九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湛洪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熙,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曾庆松与被告重庆德雷赛思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曾庆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庆松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