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方文、李立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文,李立富,熊会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27号之一被告:李方文,男,生于1972年06月2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汪鑫隆,四川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富,男,生于1971年08月12日,住犍为县。第三人:熊会林,女,生于1947年02月23日,住犍为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李方文与李立富、熊会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方文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方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方文负担。审判员 陈 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德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