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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仲文与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仲文,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19号原告:周仲文,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交易中心204房。法定代表人:荣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煌,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仲文与被告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仲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仲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仲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仲文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