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仲文与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仲文,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19号原告:周仲文,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交易中心204房。法定代表人:荣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煌,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仲文与被告湖南欧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仲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仲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仲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仲文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