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邰超、王洪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邰超,王洪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邰超(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洪轩(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邰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洪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邰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罗迎春审判员 许海军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陈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