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开新与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新,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2123号原告:宋开新,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负责人:王佑辉,职务村主任。原告宋开新与被告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开新,被告红星村负责人王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开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405.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红星村村民,多年前原告卖给被告树苗,当时被告未给付现金,将此债务记载于原、被告往来账中。原告原来是村医,每年到县卫生院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培训期间的旅差费应由被告报销,当时被告没钱,也将此债务记载于原、被告往来账中,现被告共计欠原告16,405.76元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红星村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金额没有异议。同意给付欠款,暂时没有能力给付全部欠款。双方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2017年7月22日复印于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帐页的往来帐,并由村会计关殿臣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佐证,证明被告欠原告16,405.76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内部往来账,在账面明细中记载,截止2016年1月1日原告在账面存款16,405.76元,证实被告欠原告16,405.76元,被告应当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开新欠款16,40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令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