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詹仁东与孙小存、杨小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仁东,孙小存,杨小磊,侯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53号之一原告:詹仁东,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孙小存,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杨小磊,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侯天宇,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詹仁东因被执行人孙小存、杨小磊、侯天宇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孙小存、杨小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詹仁东借款200000元,被告侯天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孙小存、杨小磊、侯天宇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小存、杨小磊、侯天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小存、杨小磊、侯天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侯天宇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在银行、房产、公安及被执行人居所地基层组织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采取了公告悬赏调查措施。现申请执行人詹仁东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