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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谢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谢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141号原告:黄国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谢文军,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黄国华与被告谢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以被告谢文军已经清偿劳务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 判 员  邹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凯丽书 记 员  孙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