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谢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谢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141号原告:黄国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谢文军,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黄国华与被告谢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以被告谢文军已经清偿劳务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 判 员 邹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凯丽书 记 员 孙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