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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常勇、罗景会与云南景思松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勇,罗景会,云南景思松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76号申请人:常勇,男,1975年9月7日出生,彝族,住景洪市。申请人:罗景会,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彝族,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景思松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普文镇。法定代表人:冯光华,该公司负责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常勇、罗景会与被申请人云南景思松香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勇、罗景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景思松香制品有限公司在景洪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1万元。申请人常勇以刘勤伟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A63**号奥迪牌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已对被申请人云南景思松香制品有限公司在景洪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1万元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