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81号原告: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680号(新华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3764968U。法定代表人:姚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成,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显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彩玲,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其已与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计2139元,由原告苏州市百居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