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648号原告: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环仲恺科技大道马过渡华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WONGCHIMU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男,系该司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新元路3号。法定代表人:山中康司。原告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宝柏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慧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