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472号被执行人赵金龙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刑初18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庭于2017年4月24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违法所得2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少玉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