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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5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童南平、陈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南平,陈华江,应燕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5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童南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华江,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燕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南平与被执行人陈华江、应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江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7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江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7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