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文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66号罪犯张文兴,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0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犯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六个月二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锡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文兴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5358号��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六个月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文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5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6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文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文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六个月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