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菊雅、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菊雅,郑雅萍,王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郑菊雅,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郑菊雅与郑雅萍、王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菊雅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雅萍、王江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名下位于衢州市农市路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和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听涛山庄XXXX号的房产,因设定抵押,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郑雅萍名下车牌为浙H×××××的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菊雅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菊雅与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菊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来源:百度“”